沪苏浙立法首提“跨区域许可互认”

4/8/24澎湃

日前,江苏、上海、浙江三地人大常委会陆续通过《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三地同步施行。

日前,江苏、上海、浙江三地人大常委会陆续通过《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三地同步施行。

《条例》是继2020年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协同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后,三地人大以协同立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三地协同出台的第一部创制性立法。

《条例》要求各地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进一步引领。2020年,沪苏浙三地同步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支持示范区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在两省一市政府推动下,长三角示范区跨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已初步形成,但在工作机制、管理机制与协同机制等方面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基于长三角示范区的探索经验,《条例》针对区域治理的现实需求与存在问题,重点完善跨区域治理体制机制。一方面,《条例》在法治层面固化完善示范区取得的系列工作创新成果;同时发挥示范区作为“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示范区理事会的决策平台职责;二是细化示范区执委会的职责;三是完善行政机关的合作协作机制;四是规范授权和委托管理事项;五是规范跨区域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

新条例有望让沪苏浙三地的区域协同机制更加完善。长三角各行政机关可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对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协同管理。如《条例》首次提出的“跨区域许可互认”制度。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三地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三地可以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该制度的实施,将大大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条例》还围绕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特别是为落实示范区总体方案,实现“一张蓝图管全域”,对示范区统一规划、土地利用、投资项目、基础设施互联等进行了规范。《条例》明确,两省一市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和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并针对跨区域项目进一步明确两省一市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任何一方实施行政许可。这些举措将有力保障示范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推进。

期待沪苏浙以《条例》为基石,保障和促进示范区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24小时热门